按股東權利給股票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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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股股票
所謂普通股股票,就是持有這種股票的股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都能參加公司的經營決策,其所分取的股息紅利是隨著股份公司經營利潤的多寡而變化。
普通股股票的主要特點如下:
(1)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標準股票,其有效期限是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始終的,此類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公司的基本股東。
(2)普通股股票是風險最大的股票。持有此類股票的股東獲取的經濟利益是不穩定的,它不但要隨公司的經營水平而波動,且其收益順序比較靠后,這就是股份公司必須在償付完公司的債務和所發行的債券利息以及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以后才能給普通股股東分紅。
對股份公司而言,持普通股股票的股東所處的地位是絕對平等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它們都毫無例外地享有下述權利,法律和公司章程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限制。
(1)通過參加股東大會來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在股東大會上,股東除了聽取公司董事會的業務和財務報告外,還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表意見,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選舉。如果認為公司的帳目不清時,股東還有權查閱公司的有關帳冊。如果發現董事違法失職或違反公司章程而損害公司利益時,普通股股東有權將之訴諸于法庭。
(2)具有分配公司盈余和剩余資產的權利。在經董事會決定之后,普通股股東有權按順序從公司經營的凈利潤中分取股息和紅利。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按順序和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資產。
(3)優先認股權。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資擴股時,普通股股東都有權按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新股,以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比例不變。
2.優先股股票
所謂優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該種股票股東的權益要受一定的限制。優先股股票的發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于某種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面上要注明“優先股”字樣。
優先股股東的特別權利就是可優先于普通股股東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并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優先分取剩余資產,但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其具體的優先條件必須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一般來說,優先股的優先權有以下四點:
(1)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
(2)當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于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余資產。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即優先股股票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涉及到優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發表意見并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4)優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贖回。優先股股票不同于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只能在公司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卻可以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贖回。
大多數優先股股票都附有贖回條款。如果將優先股股票細分,它還有:
(1)累積優先股股票和非累積優先股股票。
累積優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營業年度內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積起來,由以后財會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非累積優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當年盈利分取股息的優先股股票,如果當年公司經營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積,以后也不能補付。
(2)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和不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
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僅可按規定分取當年的定額股息,還有權與普通股股東一同參加利潤分配的優先股股票。
不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規定分取定額股息而不再參加其它形式分紅的優先股股票。
(3)可轉換優先股股票和不可轉換優先股股票。
可轉換優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按公司條款把優先股股票轉換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債券的股票。
不可轉換優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轉換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優先股股票。
(4)可贖回優先股股票和不可贖回優先股股票。
可贖回優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價格收回的優先股股票,又稱可收回優先股股票。
不附加有贖回條件的優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贖回優先股股票。
3.其他類型股票
根據股票持有者對股份公司經營決策的表決權,股票又可分為表決權股股票和無表決權股股票;根據股票的票面是否記載有票面價值,股票又可分為有額面股股票和無額面股股票;根據股票的票面是否記載有股東姓名,股票可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除此之外,還有庫藏股票、償還股股票、職工內部股票和儲蓄股股票等。在這些股票當中,比較特殊的是后配股股票和混合股股票。
(1)后配股股票,又稱劣后股股票,是指在規定的日期或規定的事件發生以后才能分享股息紅利和公司剩余資產的股票。
后配股股票股東行使的收益權順序位于普通股股東之后,但行使的股東權和普通股股東一致,即可通過股東大會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決策。后配股股票的收益極不穩定且沒有保障,其股東地位要強于優先股股東。即使如此,一般的投資者都不愿意接受,所以后配股股票一般都是無償地向公司發起人或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管理人贈送,故后配股股票也稱為發行人股或管理人股。
(2)混合股股票是將優先分取股息的權利和最后分配公司剩余資產的權利相結合而構成的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在分配股息時,混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股東行使權利。而在公司清算時,混合股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順序又處于普通股股東之后,混合股股票是優先股與后配股的結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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