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基本介紹與使用方法(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
1、什么是股票質押式回購?
股票質押式回購就是當手中股票被套或者有股票長期看好守長線,但需要資金的情況下可以把手中的股票作質押給券商獲取資金并約定還款時間,質押所獲得的資金可以繼續買股票也可以做其它用途,(這點和融資融券不一樣,融資獲得的資金只能買股票),到期之后再用資金買回所質押的股票,也就相當于還款。
2、股票質押式回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來說股票質押式回購并不一定是壞的,這是一個中性名詞。必如公司在需要現金時,可向銀行用股票質押貸款,用貸來的款完成項目,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3、股票質押式回購對股價的影響有哪些?
股票質押式回購對股價的影響:股票質押式回購一般屬于利好消息,垃圾股一但股票質押式回購,往往伴隨著重大重組,最少也是提高期望值。
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
滬深交易所網站消息,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于2018年1月12日發布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并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實施。
2017年9月8日至9月22日,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就規則修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反饋意見的總體情況看,市場各方普遍認為,相關修訂有利于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服務實體經濟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同時也對一些具體條款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經認真研究,上交所、中國結算采納了部分意見:一是明確融入方融入資金存放于證券公司指定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加強專戶管理的可操作性。二是允許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創業投資基金作為融入方,支持創業創新。三是完善了部分條款的表述。
與《業務辦法(試行)》相比,《業務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進一步聚焦服務實體經濟定位。明確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資金應當用于實體經濟生產經營并專戶管理,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筆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二是進一步強化風險管理。明確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單一證券公司、單一資管產品作為融出方接受單只A股股票質押比例分別不得超過30%、15%,單只A股股票市場整體質押比例不超過50%。三是進一步規范業務運作。明確證券公司開展業務的資質條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融入方信用風險持續管理及資金用途跟蹤管理機制。
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減輕對存量業務的影響,將適用“新老劃斷”原則,相關修訂內容僅適用于新增合約,此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和辦理延期,不需要提前了結。在《業務辦法》正式實施前,證券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修訂業務協議、改造技術系統、做好投資者教育和規則解釋工作,確保規則平穩實施。
以下為交易所通知全文:
關于發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18〕4號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詳見附件)�!稑I務辦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安排通知如下:
一、《業務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實施。本所于2013年5月24日發布的《業務辦法(試行)》(上證會字〔2013〕55號)同時廢止。
二、《業務辦法》實施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業務辦法(試行)》規定繼續執行,無需提前購回,且可以延期購回。
三、《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任一筆初始交易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無論該筆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后該融入方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額均低于500萬元的,無論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后該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
四、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當在《業務辦法》實施前做好技術系統改造、內部制度調整、業務協議修改、投資者教育等工作,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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