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時代網絡銀行的監管問題研究
莫-麗-燕
根據中國知網有關數據表示,2016年,我國互聯網金融交易規模預計將突破700萬億元。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發布將對互聯網企業業績的推動以及經營戰略帶來極大的想象空間,網絡銀行也將進入發展的一個新節點。
經過多年的摸爬滾打,互聯網積攢了豐富的客戶資源以及消費場景,憑借其強大的流量入口和分發能力,可以使金融服務和產品快速、廣泛地觸達用戶。網絡銀行的成立離不開科技創新能力的支撐。2015年,微眾銀行采取開源技術,按分布式架構搭建技術平臺,成為國內首個建成“去IOE”科技架構的銀行,使得每賬戶IT運維成本與同行業相比降低了90%。此外,人臉識別,聲紋識別,機器人客服等創新技術也被互聯網公司運用于實際金融業務場景。
網絡銀行在業務量上有了質的飛躍,但與傳統銀行相比,仍有微不足道,以工商銀行為例,2015年其實際新投放的信貸總量達到2.76萬億元,實現凈利潤2777億元。銀行業新的競爭時代來臨,要服務傳統金融“二八定律”中那80%沒有享受到完善金融服務的消費者和微小企業,網企需在服務模式、風控制度等方面創新。
1.1我國網絡銀行監管的發展
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互聯網金融蘊含的風險較傳統金融更為復雜,對于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傳統運營模式對比顯然可知,網絡銀行能夠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有著明顯的服務優勢,可樹立銀行的良好形象,獲得高價值的客戶,這些是我國發展網絡銀行的內在驅動力,但同時網絡銀行的發展也存在諸多的風險。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商業銀行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規則,揭開了我國網絡銀行立法的序幕。
1.2網絡銀行監管的現狀
現在的互聯網企業,有的完全不考慮風險,或者是自認為能夠覆蓋風險,沒有必要考慮太多因素。比如對于網購行為,采取網購先賠的方式來覆蓋風險。但對監管來說,其實這是不可以接受的。總而言之,互聯網的監管問題將長期存在。盡管互聯網金融的潛在風險已經引發了監管層警覺,但現實情況是,目前我國金融業監管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空白和缺失。令人欣喜的是,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針對各自領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醞釀新的監管思路。目前就各方的表態來看,遵循線上線下監管標準一致的原則已較明確。
1.3網絡銀行監管的手段
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也引起了政府及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互聯網金融首入政府工作報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指出“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監管已然進入中國政府高層的視野。“兩會”期間,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副行長潘功勝和副行長易綱均表示,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鼓勵金融領域科技的應用。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提出“柵欄、普惠、驅動”三大原則推進銀行業金融創新。
2.1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2.1.1監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國網絡銀監會立法起步晚于發達國家,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存在諸多不足。在現階段的金融生態環境中,IT與金融融合的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一是法律和監管套利風險,二是更加隱蔽的信用風險,三是更高的流動性風險,四是非合規運營風險,五是伴生的技術風險,六是輿論單向引導風險。
2.1.2 法律制度及監管模式落后
我國目前的法律中,直接涉及對網絡銀行進行專門規制的僅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電子簽名法》,由于法律效力偏低,這兩部法律并未有效遏制與消除網絡銀行監管中存在的風險。雖然可以參照其他傳統銀行的法律規定,但是這些規定有的是存在重復規定,有的卻是存在規定盲區,這就意味著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成熟的法律規制體系。并且現今對監管的規定大多是宏觀籠統的規制,具體的實施細則、手段等監管規定并不健全,而且網絡銀行的監管也一般沿用的是傳統的銀行監管模式,很難適應其復雜的業務現狀。
2.1.3 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我國網絡銀行也有一定的市場準入機制,并且制定了嚴格的要求標準,這種準入機制為凈化網絡銀行市場提供了很大幫助,但是有一定的不足之處,例如目前的審批程序復雜繁瑣,耗時較長,這同網絡銀行迅捷、便利、瞬息萬變的市場要求是不太符合的。并且,市場準入的條件規定也比較模糊不清,一些管理辦法中僅僅要求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合格、內部治理機構健全、網絡信息基礎實施良好,但具體的判定是否達到了要求,不利于監管工作的進一步開展。至于市場退出制度,這在我國則是一項空白,我國還沒有建立起相關的網絡銀行市場退出法律制度,也缺乏具體的操作性程序規定,極易導致法律漏洞的形成。
2.2 對客戶利益保障力度不夠
客戶是網絡銀行的盈利來源,但是目前網絡銀行對客戶的利益保障卻多有不足。首先是相應信息披露制度的缺乏使客戶對網絡銀行的很多信息得不到充分的了解,并且網絡銀行可能具有網絡信息虛擬化的特性,采用無紙化的形式進行一系列的違規操作。其次是對客戶私隱的保護不足,網絡銀行掌握了客戶大量信息,并且這種保護十分依賴銀行的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一旦客戶的信息被披露,就有可能使客戶遭到難以預想的損失,但是目前無法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發現保護網絡銀行客戶私隱的具體規定。
2.3 網絡銀行的監管不足
香港金管局總裁陳德霖在2016年曾撰文表示,當時有香港銀行的個別網上股票戶口被不法之徒入侵,盜用戶口進行股票買賣。他估計,這些不法之徒可能由兩個途徑入侵:一是透過網絡在客戶的個人電腦植入惡意程序,盜取其網上銀行密碼;二是可能以電腦程序不斷嘗試而“撞中”用戶賬號和密碼。事發后,銀行迅速回應并再提升相關保安措施,加強對股票賬戶的保障,香港金管局也已經與銀行業界商討如何進一步強化防范和偵測可疑網上股票買賣交易的措施。他說,黑客的攻擊手法層出不窮,一些新招還包括侵入企業電腦系統后將機密檔案加密,然后勒索比特幣作為解密的“贖金”。金融機構更是黑客重點共計目標。因此我們應對銀行監管加緊力度,不能讓不法之徒有機可剩。
3.1網絡技術型和金融知識型的人才缺乏
網上銀行作為金融創新和科技相結合的產物,我們同時需要網絡技術型人才和金融知識型人才。但是,該人才在我們網絡銀行中有所缺失,人才稀少,導致互聯網金融環境秩序混亂,難以管理。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人選擇網上購物,交易,支付等等,在中國如此一個人口大國,管理成了一個難題。因此,網絡銀行的發展離不開科技創新能力的支持。作為網上銀行,我們需要對金融服務和產品的發展和監管有更多的認知,確保金融產品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規避風險,把市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網上銀行風險業務的管理問題上,技術創新改變了網上銀行在銀行業務所面臨的主要風險。所以對網上銀行一定要有比較全面的管理,然而維護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環境離不開網絡技術型和金融知識性人才。
3.2 監管目標不明確
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目標主要應包括效率優先、維護公平、確保安全,主張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的原則主要有明確監管目標、健全監管主體體系、合理劃分監管職責、正當程序等原則,主張應按照現代管理理念設置非行政區劃化、扁平化、網絡化的縱向網絡銀行監管主體體系。如果說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那么網絡銀行就是網絡經濟的核心。網絡銀行在影響、沖擊傳統銀行業等金融產業的同時,也向傳統銀行等金融監管提出了挑戰,從而涌現了大量需要回應與解決的有關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問題。在這些法律問題中,網絡銀行監管法律制度問題是迫切需要回應與解決的首要問題。
3.3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
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國內金融市場出現許多新的變化。其一,影子銀行交易規模迅速增長,寬口徑估計達到60萬億元,窄口徑測算也有10萬億元;其二,互聯網金融興起;其三,銀行、證券和保險間跨行業銷售產品甚至投資現象越來越普遍。中國經濟面臨“去泡沫、去杠桿和去產能”三大壓力,未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將會進一步提升。按照嚴密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甚至危機管理標準,不難發現,現行的宏觀審慎監管體系存在明顯缺陷,特別是在監管協調方面:例如,各監管部門間分工不清,也沒有有效的協調機制。比如說銀監會運用資本金、撥備、貸款成數、風險指示等措施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央行也用貸款額度、窗口指導等手段監管商業銀行風險,銀監會和央行都對商業銀行做了壓力測試,這些監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重復的。因此還應有專職領導及一個相對獨立、完整的研究團隊。
四、加強互聯網金融時代網絡銀行監管的建議
4.1 加強互聯網金融的監管
加強監管是把互聯網金融領域中不合適的、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行為剔除掉,具體建議如下:第一,互聯網金融和傳統金融應在一個框架下監管。第二,現在這種分業監管(央行管網絡支付、銀監會管網絡借貸、證監會管網上基金銷售等)模式不是最佳的,互聯網金融需進行統一監管。第三,當混業經營成為常態以后,很難再簡單按照機構分開監管,需按照功能進行監管,“穿透式”監管尤其重要。第四,信息中介需設立門檻。最后,信息安全需加強保護,信息系統也應是相對開放的。
4.2構建有效的橫向合作監管體系
根據互聯網金融所涉及領域,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相關金融、信息、商務等部門為輔的監管體系,明確監管分工及合作機制。一是對于銀證保機構基于互聯網的金融服務,“一行三會”可在堅持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下,通過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制度法規,實施延伸監管。二是對于網絡支付,人民銀行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行業標準制定者以及法定貨幣的發行、管理機構,理應承擔第三方支付、網絡貨幣的主要監管責任,而基于支付機構衍生出來的基金、保險、理財產品銷售職能,人民銀行可與證監會、保監會一道,形成對支付機構的功能監管體系。三是明確網絡借貸和眾籌融資監管主體。網絡借貸具有跨地區特征,人民銀行在支付清算、征信體系方面具有監管和信息優勢,建議由人民銀行牽頭監管。而眾籌融資屬于股權融資,可以由證監會牽頭監管。
4.3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的法律體系,加強適應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風控體系立法,明確監管原則和界限,放松互聯網金融經營地域范圍地理限制。二是完善互聯網金融發展相關的基礎性法律,如個人信息的保護、信用體系、電子簽名、證書等。三是加快互聯網金融技術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制定,互聯網金融涉及的技術環節較多,如支付、客戶識別、身份驗證等,應從戰略高度協調相關部委出臺或優化相關制度,啟動相應國家標準制定工作。四是盡快對網絡信貸等互聯網金融新業態建立全面規范的法律法規,建議在《放貸人條例》中明確網絡借貸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等作出規范。
4.4加強門檻準入和資金管理
一是嚴格限定準入條件,提高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二是加強網絡平臺資金管理。借鑒溫州金改模式,建立網絡借貸登記管理平臺,借貸雙方均須實名登記認證,保障交易的真實性。規定P2P企業資金必須通過商業銀行進行資金托管,對包括資金發放、客戶使用、還款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建立資金安全監控機制,監測風險趨勢。
4.5推進互聯網金融監測和宏觀調控,完善反洗錢規則
一是人民銀行可將網絡融資納入社會融資總量,要求網絡融資平臺報送有關數據報表,建立完善的網絡融資統計監測指標體系。二是加強對網絡借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檢查并對網絡借貸平臺適當加強窗口指導,合理引導社會資金的有效流動。三是對網絡貨幣交易開展監測。目前國內網絡貨幣大部分屬于封閉型,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網絡貨幣受市場需求推動必將全面擴充升級,有必要及時跟蹤分析網絡貨幣的發展及影響,尤其是監測網絡貨幣的使用范圍。四是按照“特定非”的反洗錢監管要求,將網絡融資平臺公司、網絡貨幣交易商納入反洗錢監管。
4.6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
一是制定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辦法,對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分配和責任承擔、機構的信息披露、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明確規定。二是成立以“一行三會”為基本架構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解決相應金融糾紛,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教育。三是組織互聯網金融的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促進整個行業規范發展和金融消費者保護。
總而言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將長期存在。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有力地推動了我國傳統金融業的改革,但是網絡銀行監管不夠完善。我們要注意的是監管機構協調機制的完善,但不應該是本輪改革的終點,當前金融監管最需要提高的是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其次加強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加強門檻準入和資金管理、推進互聯網金融檢測和宏觀調控,完善反洗黑錢規則和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