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退市公司資產重組監管敲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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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口徑敲定。全國股轉系統發布的《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監管問答》提出四項具體要求。
第一個是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退市公司最近兩年應當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要求,規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合法規范經營,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或可通過本次重組完成,滿足股權明晰和公司治理健全的要求。
第二個是退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注入資產應當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關于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資產的相關要求。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三條,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需要符合四項要求: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后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有利于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個是在破產重整中嵌套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重整前退市公司如不滿足本監管問答第一條規定的,重組完成后需規范運行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在此之前不得進行定向發行和重組。
第四個是兩網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比照退市公司執行。這意味著,截至目前的62家兩網及退市公司使用該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