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銅牛網11月21日訊——私募資管新規:投資者500萬起步 杠桿套利使用受限 對私募長遠利好
【編者按】
11月17日,由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對資產管理乃至金融行業帶來的多方面影響,正不斷地在市場間發酵和反饋。
但從整體上看,《意見》和年初的內審稿相比呈現出對私募產品及融資類業務的持續收緊趨勢;主要表現體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抬高合格投資者的門檻,例如由原來的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100萬變為500萬;二是對“剛性兌付”采取了更加嚴苛的措辭,表明其打破這一積聚風險之金融慣性的監管決心;三是將產品嵌套上限限定為兩層,降低了針對機構私募業務的監管成本;四是再一次明確凈值化改造的方向,將促使融資產品持續出清。
業內人士指出,《指導意見》如若實施,將會對我國未來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產生深遠影響。證券私募方面,分級基金受到限制,違規高杠桿套利將成過去式;股權和創投私募方面,隨著穿透式監管的持續,違規關聯交易的空間將進一步縮小。
整體而言,受新規影響,以往的固定收益產品將向凈值性理財產品轉型,凈值計算就會有波動、有虧損,但長遠來看將提升國內投資者的風險偏好能力,利好證券私募的發展。
私募基金迎資管新規;科創投資獲支持 杠桿套利空間收窄
為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業內人士指出,《指導意見》如若實施,將會對我國未來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產生深遠影響。證券私募方面,分級基金受到限制,違規高杠桿套利將成過去式;股權和創投私募方面,隨著穿透式監管的持續,違規關聯交易的空間將進一步縮小。
本報記者 劉宗根
加杠桿套利空間收窄
“《指導意見》中關于分級產品的規定比之前的八項規定更嚴了,新增了‘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不能進行份額分級,這意味著以后純粹做股票、債券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券商資管、基金專戶不能分級了。”星石投資首席執行官楊玲表示。
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發布《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被認為是史上最嚴資管新規。業內人士指出,資管新規除了對券商資管、銀行理財、基金專戶及子公司、信托業等影響較大外,分級基金等也將受到不小沖擊。
實際上,分級基金的優先級可以讓原本不具備投資資管產品資格的錢間接流入資本市場,為私募基金提供了操作空間。“資管新規對杠桿管理的更加精細,更加嚴格,使得通過加杠桿而獲取盈利的業務模式發展的空間越來越窄。”楊玲表示。
在北京某股權私募人士看來,去杠桿打擊的是短線套利,對服務實體經濟的VC/PE影響不大。“VC/PE私募基金管理人嚴格上講不是《指導意見》直接規制的對象,但在未來統一監管的趨勢下,《指導意見》預示著未來私募基金行業的監管走向。”該私募人士表示。
記者注意到,與去杠桿相對應,《指導意見》明確了對科創領域價值投資的支持。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產管理產品募集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轉型和降低企業杠桿率。此外,私募基金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完善關聯交易監管
近年來VC/PE等私募機構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滲透率不斷提升,與此同時,各種違規關聯交易也時有發生,《指導意見》從大的方向上明確了對關聯交易的監管。
根據《指導意見》,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此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本機構、托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據清科數據顯示,在并購市場,當前VC/PE支持的并購規模持續增長,投資方仍然是并購的重要推動力。2017年前三季度,VC/PE支持的并購高達1000起,涉及的資金規模超過7700億元。業內人士指出,在穿透式監管和宏觀審慎管理背景下,未來對違規關聯交易的嚴監管態勢將持續,VC/PE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信息披露料將更加嚴格。
記者注意到,資管新規并非“一刀切”,而是采取了“新老劃斷”,確保平穩過渡。根據新規,金融機構已經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產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的凈認購規模。過渡期自《指導意見》發布實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后,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指導意見》進行全面規范,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續期違反《指導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私募新規